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江苏 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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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
发布时间:2020-03-26 17:15:00 作者:平江律所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纠纷、***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热忱欢迎广大新老顾客来电咨询!
法律顾问相关条款
第壹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权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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